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结合我市粮食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业务分开
粮食收储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与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而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业务范围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这次改革就是要把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彻底分开,以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在收储企业内封闭运行,实现良性循环,杜绝挤占挪用。
(二)企业分设
在收购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离的前提下,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分别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做到人、财、物彻底分离,使分设后的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三)资金分离
将两种业务性质不同的企业的资金供应渠道划分开,即粮食收储企业继续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由农发行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提供资金;而从事附营业务的企业原已在商业性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商业性银行另行开户。
(四)资产划转
企业分设后资产划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挂帐四部分。要将原企业资产在分设后的收储企业与附营企业之间进行适当划分。
1、固定资产。主要粮食仓储设施一律留作收储企业财产,其他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合理划分。
2、流动资产。现有粮油商品库存,包装物等主要流动资产均不划转;属于原企业从事附营业务购进的商品库存和短期投资等,按帐面余额划转附营企业。
3、债权债务。属于企业开展附营业务形成的债权,随附营业务企业划转,属于原企业附营业务实际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经审计清理后划转到附营企业;除银行借款以外的债务,属于企业开展附营业务形成的,随同附营企业划转。
4、财务挂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21号文件规定,经清理、核实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但分设后的附营 企业要承担经营性挂帐利息和本金的消化。
(五)人员划分
是指原企业职工在分设后的收储企业与附营业务之间的划分,划分的原则是以1998年5月底的在岗情况为依据,并以分设企业的经营与发展需要作适当调整。在这次企业分设中退休人员不作划转。分设后的企业在人员划分的基础上,都应根据收购、储存、生产、经营的需要定员定编,进行减员分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达到省定减员分流的目标。
二、分设与划转的模式
(一)四县(市)粮食局以及直属分局:
1、目前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以及经营性公司,仍维持原经营体系不变。只在资金上实行分离,把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企业,从农发行划转到商业性银行另行开户。
2、县属专业粮食储备库属纯收储企业(宁乡县历经铺直属仓库参照县属粮站规定进行分开、分设),不进行机构分设和资产划转,但必须按粮食收储业务量测算,对企业实行定员定编,将定员后的富余人员裁减分流出来,另行安置。
3、县属粮站都应将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彻底分开。各粮站应以站属米厂或其他经营实体为龙头,加上其他附营业务和经营门店,组建附营业务企业。将资产、人员、机构与原粮站彻底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企业。站属点库原则上作纯收储业务对待,不再继续分离。
(二)市直属单位:
入市粮油工贸公司、丰穗粮油贸易公司、市粮油机械厂、湘粮机械厂4个企业为纯附营业务企业,不属分离的范围,而工贸公司和丰穗公司应做好资金的划转工作,经清理确认后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性银行另行开户。
2、第一、二、三粮油实业公司应将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彻底分开。3个公司分别以米厂为核心,组建附营业务企业,使之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资产、人员的划转按本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进行。原米厂和其他附营业务所属的生产资料应全部划归附营企业,并选派一批懂生产会经营的业务骨干充实附营业务企业,使之能顺利过渡,健康发展。
3、原市油脂公司属纯收储企业,这次不进行企业分设,只按储备量进行定员定编,实行减员分流。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将市内其他单位的国储油集并到该储备库,使之成为全地区的油脂储备基地。
4、面粉公司、植物油,这公司、饲料公司都是以粮油加工、经营为主的附营业务企业,但又都附带有少量的收储业务。这次原则上企业不分设,资产、人员不划转。只将这3个公司少量的收储业务,划转到市属相应的收储企业。如果暂时不具备移库条件的,可先由原单位代储。收储业务划转后,这3个公司都应进行资金分离,从农发行转出,到商业性银行另行开户。
5、市粮食连锁公司是专门从事粮油经营的城市粮店,属纯附营业务企业,这次不进行企业分设,只实行资金分离,把原占用的贷款和存款清理核实后,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性银行另行开户。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操作、确保成功
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彻底分开,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可靠保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操作,确保在业务分开、企业分设、资金分离、资产划转、人员划分的过程中,“企业不失控,职工不闹事,资金不流失,粮食不霉坏,库存不亏空,工作不停摆。”
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一把手工程”,各县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企业分设、人员分流工作。特别是企业分设任务重的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抓这项工作。要确保企业分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决不允许因企业分设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农业发展银行不发放收购资金,出现向农民“打白条”的现象。哪个单位出现问题就要追究哪个单位行政一把手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坚决撤换,以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时顺利成功。
长沙市粮食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民银行
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
长沙市工商银行
长沙市农业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