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意见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始终把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一些市县,尤其是县、乡两级欠发干部职工工资问题仍比较严重。有的两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发工资;有的只发基本生活费,影响了干部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积极性。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按时发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工资发放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要严格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发放,对超编人员财政一律不得安排拨付工资经费。资金调度较好的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可以同时发放。资金调度比较困难的市县,工资发放要按照先离退休人员、后在职人员,先中小学教师、后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顺序进行发放。
  二、工资发放标准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要对工资发放标准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于国家出台的工资政策规定应发的工资要优先予以足额发放,一律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或计入档案工资;对于省本级出台的一些津贴、补贴等,要根据本地的财力可能,在确保不发生工资拖欠的前提下适当予以发放,不能不顾财力可能盲目比照执行。
  三、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及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既是职工正常生活的需要,也是保证政府机关正常运转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坚决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财政支出原则,切实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问题解决好。政府一把手要负全责,经常了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资发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充分发挥工资专户作用,保证职工工资及时发放。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市县级工资性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应划入工资专户的资金全部划进专户,工资专户中的资金只能用干发放工资和支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工资专户的资金,确保工资性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国库部门要严格把关。
  (三)加大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工资保付能力。为缓解市县的财政困难,从今年起,省财政将逐步加大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省对下的过渡期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部用于解决职工工资发放问题。市州财政要切实发挥市州管县(市)的作用,要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相应拿出一定的财力,结合省对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同对所属县(市)实施转移支付,以切实帮助困难县(市)解决职工工资发放问题。
  (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工资重点支出需要。要继续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各级财政的超收收入要首先用于确保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减少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以集中财力确保工资等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重点支出需要。各地要抓住地方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切实减轻财政的工资支出压力。要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对能够推向市场并具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削减其财政拨款。
  (五)加强资金调度,保证职工工资及时发放。各地要加强资金调度,财政资金应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对因季节性收入影响造成的工资难以正常发放的地方,省财政将在资金调度上给予适当的借款支持。
  (六)认真做好行政单位和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统一发放工作。为保证行政单位和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及时发放,各地要抓紧做好工资统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从2001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和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部由财政统一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前进行。各级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审核把关,并建立起规范、完善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档案及单位人员工资信息数据库,为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奠定基础。
  四、加强资金管理,强化执行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性资金的管理。凡有应划入工资专户资金而不划入的或工资专户资金用于拨付非工资性支出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更新或新购小汽车,不准用公款配备移动电话,不准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从严于以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为确保年底前各地不出现当年工资拖欠问题,省财政厅要同各市州签订协议,并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执行的市县,从下一年度开始,省不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在资金调度上进行严格控制。
  省财政厅
  2000年11月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