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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ぉ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ぉ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 国税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ぉ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比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ぉ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 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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