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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标准的复函
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为旧机动车交易人提供交易场所和过户、上牌、保险等项服务时,可按以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
  台车成交价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200元,评估费100元;
  台成交价20001元--4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300元,评估费200元;
  台车成交价40001元--80001元的,交易服务费450元,评估费300元;
  台车成交价80001元--20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600元,评估费400元;
  台车成交价200000元(不含200000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为成交价款的0.3%,评估费为成交价的0.2%。
  以上标准你中心可根据经营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10%。
  二、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只能向买和卖其中一方收取,不得向买卖双方重复收取。
  三、在交易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四、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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