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全省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的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加强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务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3.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
5.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总的要求:
1.内容全面。与行政管理相对方法定权利相关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群众关心关注事项,全部实行公开;
2.突出重点内容、重点事项、关键环节的公开;
3.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4.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5.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6.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资源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环保工程、专项经营、资质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工程招标、办照检证等行政审批事项;
3.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政府采购、劳动仲裁、工伤鉴定、经济处罚、案件处理、农民负担、税费征缴、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等事项;
4.干部任免和交流、考试录用、职称评定、军转安置、学校招生等事项;
5.政府及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等,办事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办事标准、时限、过程、结果及便民措施和服务承诺,办事纪律、廉政勤政制度、监督办法及责任追究办法,群众办事应具备的手续及条件、办事程序、投诉电话、投诉办法及投诉结果反馈等。
(二)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事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债权债务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向农民集资的项目、依据、标准和使用收益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乡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各村由乡代管资金的收支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价格及收缴情况等。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乡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等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公开。
(二)通过作工作报告、发布公告和布告、印发文件和宣传材料等形式公开。
(三)通过各种会议形式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示版、办事手册、办事指南、办事流程表、桌牌等形式公开。
(五)通过电子显示屏、接触屏等形式公开。
(六)通过公开电话等形式公开。
(七)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责任与监督
(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政府办公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把政务公开纳入领导职责、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层层负责,逐步落实。
(三)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政府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由部门领导班子负责。
(四)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派驻乡镇站所政务公开工作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五)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各级人大、政协搞好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和指导。发挥审计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须佩戴标志或出示证件,实施执收执罚等行政管理行为,应说明依据和理由,让行政管理相对方知情,自觉接受监督。
(七)乡镇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
(八)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
(九)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规定,另行制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本省辖区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中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