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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湟中县盘道东岔水电站等五座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州、地、市计委,省电力公司:
  为鼓励地方电力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精神,按照经营期核定上网电价及先定价后建厂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湟中县盘道东岔水电站、大通县宝库河一级电站附属电站新建水电站、互助县青岗峡电站、同仁奴合加水电站、格尔木一线天水电站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5元,自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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