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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简称“治超”),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交通事故,根治公路“三乱”,推进涉路执法部门反腐败工作,理顺和规范货运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严格管理与疏导结合、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方针,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双超”)、“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收费罚款放行、收费罚款不开票等公路三乱问题,依法保护并鼓励正常道路运输行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目标
  通过治理,到2005年2月底,全市范围内“双超”、“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规行驶的货运车辆不超过全部行驶货运车辆的1%,消除因“双超”引起的阻断交通现象和重大交通事故;根治收费罚款放行、收费罚款不开票等公路三乱问题;到2006年12月底,全市范围内,根本改变超限超载至收费罚款恶性循环的局面,货运市场秩序基本理顺,生产部门与运输部门、管理部门与运输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整。

  三、治理步骤
  整个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铁铲行动)。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巩固我市治超(零点行动)的成果。一是从2004年6月1日至6月20日,主要进行宣传和准备,同时启动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利用这一段时间,完成检测站点选址、报批以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设施的配备工作。二是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集中进行整治。从6月20日9时起,全市各级公安(警备)、交通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双超”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各有关部门同时展开源头治理和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等项工作。
  第二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阶段为日常治理阶段,时间为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底。这一阶段,路面治理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工作,要保持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同时各县(市)、区还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四、治理措施
  (一)禁止通行
  全市范围内禁止所有“双超”车辆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各县(市)、区政府治超机构要在与周边市、县(市)交界的主要路口设立禁行标志(此项工作在6月10日前完成),严禁“双超”车辆在我市境内上路行驶。
  (二)卸载
  对“双超”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到位(运输鲜活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双超”车辆除外)。所有车辆在装载时,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含55吨);
  2、单个轴平均承重不超过10吨(含10吨);
  3、单个轴平均承重小于10吨的,装载量不超过核定载质量。
  (三)处罚
  对“双超”车辆除一次卸载到位外,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单个轴平均承重超过10吨的车辆处1000元罚款;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单个轴平均承重小于10吨(含10吨),超载量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车辆处1000元罚款,超载量不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各治超检查站、点对“双超”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累计登记达到2次的,可依法对车辆所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并将“双超”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由当地交通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所有罚款必须在治超检查站、点内统一缴纳。
  (四)计量收取交通规费
  按照《河北省深化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从2004年6月10日起,全市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本方案确定的车辆“双超”标准(车货总质量不超过55吨〈含55吨〉)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计量征费。对于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县(市)、区交通征稽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双超”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五)源头治理
  1、市发展与改革、公安和交通部门从2004年6月10日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各级发改委、公安、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商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
  (2)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车辆所属厂家或其委托单位提出吨位恢复要求;
  (3)由汽车生产厂家对车主提出的吨位恢复申请进行核准确认,并免费向车主核发恢复吨位后新的汽车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的书面证明;
  (4)由公安部门根据厂家核准后更改的新的汽车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的书面证明,更正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对“大吨小标”恢复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6)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载质量。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和发展与改革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也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私自改装的车辆必须强制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此项工作要于2004年10月底完成。
  4、市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双超”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同时制定货运从业资质规定。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双超”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1%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5、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货源地企业管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装载货物的货源地业主予以整顿和惩处。
  (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由市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1、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与改革等部门深入研究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规律来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力、车型结构调整和运输企业的规模化。
  2、交通运管部门要对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流通,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3、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各级公安(警备)、交通部门要加强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对带车现象突出、黑恶势力猖獗的路段,当地公安部门要组织足够的警力,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对个别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要予以严惩。警备部队应军车“双超”进行有效治理,积极配合全市治超活动。
  4、市企业减负和纠风部门要组织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市政府部署,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通过清理整顿再取消一批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撤除一批道路站点,进一步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5、市财政和纠风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涉路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严肃处理变相收支挂钩和下达罚款指标问题,根除乱收费、乱罚款的体制弊端。

  五、政策和要求(一)对“双超”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双超”车辆或带有“双超”行为的其它违法车辆不卸载,收费、罚款放行;不具备卸载条件的地方不许收费罚款;“双超”车辆卸载到位后须由路政、交警(警备)共同签字始得放行;对已卸载到位且无二次装载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卸载和处理,否则按公路“三乱”从重查处。
  (二)检测站点的建立。除省政府批准的三个超限运输固定检测点外,公路管理部门结合交警部门要在对我市“双超”车辆通行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在“双超”严重的路段或易绕行的路段增设临时检测点,每个检测点至少要设1一2个卸载场地。流动检测点可设在超限超载运输检查站附近,也可以设在“双超”车辆易绕行的路段上。对于超限超载运输固定检测点交通量较大,易形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情况下,可疏导部分“双超”车辆到临时流动检测点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按照超限超载运输固定检测点办法执行。需要增加临时卸载检测点的路段于6月5日前报市纠风办审核。
  超限超载运输固定检查站、流动卸载检测点要建立公示栏,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标准、检查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及时予以公布,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法文书要统一标准。涉及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制作文书,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罚款票据。
  (三)超载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车主或司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也可以雇人卸载。否则,由路政部门指定人员强行卸载。对强制卸载或雇人卸载的,其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照市价格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予以公示。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后必须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货物卸载后,保管方要与货主签订保管协议书。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及卸载前后载质量和总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卸载货物的保管期限为72小时,超过保管期限的,执法部门可在财政、价格部门监督下予以变卖。
  (四)坚持科学检测的原则,判断车辆“双超”数量必须经测量认定。各检测站点必须配备称重设备。考虑称重设备误差等因素,对于经称重认定超过核定载质量5%的车辆,不作为“双超”处理。
  (五)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使用省级财政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否则,一律按贪污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有关执法单位要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实行全天候监控。
  (七)实行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实现有关部门职能互补,杜绝互相扯皮现象。路政部门负责检测、卸载和场站管理;交警或警备部门负责将“双超”车辆引导至检测点;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工作秩序,明确1一2人到治超站点参加治超工作。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发展与改革、征稽、运管等部门根据路政、交警部门的邀请或本部门治超工作需要可以到治超点配合执法。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和三乱典型案件。各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发生。各县(市)、区政府纠风部门要参加同级治超办公室。各级治超办要组成督察组,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对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完不成规定任务等失职行为,甚至干扰破坏治超工作,或存在严重三乱行为的,不管是谁,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领导责任并公开曝光。
  (九)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在车流量较大、易形成严重堵塞的路段,公安部门要积极疏导和分流车辆到其它检测点接受处理;市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准备应急车队,防止运输供给不足。物价部门要密切注意物价行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哄抬物价;公安部门要准备足够的警力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
  (十)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并积极协调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政策支持。财政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将治超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治超业务经费。
  (十一)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治超工作始终,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双超”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本质和特点、目标和任务、标准与措施以及工作安排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特别是使“铁铲行动”的部署众所周知。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治超办、纠风办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各级新闻单位要开辟治超热线,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呼声和意见。通过上述各项工作,努力营造出浓厚的氛围,造成强大的声势。

  六、组织领导
  为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形成治超合力,市政府成立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蒋洪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凌青利同志、市交通局局长王亚南同志、市公安局局长张铁力同志、市发改委主任韩宪章同志担任,市交通局、公安局、发改委、纠风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物价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办、警备区司令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治超办),具体负责治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治超办主任由市交通局副局长路喜柱同志担任,市公安局、发改委、市政府纠风办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同志为成员。
  各县(市)、区要参照此模式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开展治超工作。各级治超办必须集中办公。市有关部门也要抽调精锐力量,组成由部门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组织负责此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细化部门、单位和个人目标及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切实做好本系统的工作。本次治理工作实行职能分工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具体分工为:市交通局重点督导平山县、灵寿县和鹿泉市;市公安局重点督导井陉县和赞皇县;市发改委重点督导正定县和无极县;市工商局重点督导新乐市和行唐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督导辛集市和深泽县;市财政局重点督导元氏县和高邑县;市物价局重点督导藁城市和晋州市;市警备区司令部重点督导矿区、赵县和栾城县;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全市总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办协助市政府纠风办工作。
  各县(市)、区治超办和有关部门每周五将本周工作进度上报到市治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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