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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白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复函

白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函》(白政函[2001]61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0]11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并制定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采取向全社会竞标的方式进行。

  二、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严禁挪作他用。

  三、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拍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1998]17号)规定,在对法律规定不得出售所有权,只允许有偿转让经营权的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时,其底价必须经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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