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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完善厅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逐步到位,特别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日益健全和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厅于1999年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急需进行调整完善。为尽快实现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的部署,现将完善和深化厅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科学设定执法岗位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据我厅“三定”规定(冀政办[2000]51号)以及调整的职能,结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和规范,确定执法岗位。执法岗位对岗不对人,保持相对稳定。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结合本处室的职能、职权范围,全面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省人民政府建设(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各项具体的法定职责进行归类、分解,按执法岗位逐项列明。

  三、明确执法依据
  建设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要结合2001年加入WTO前后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结果,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清理结果,将目前所应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按执法岗位逐件列出。既要防止将已废止、失效的列入,也要防止将属于职责范围的执法依据漏掉。

  四、细化执法标准
  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正确行使法定职权,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予以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标准有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的,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结合我厅行政工作标准化管理,通过健全内部程序,研究细化岗位执法标准。

  五、明确法律责任
  对照各有关执法依据,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逐项予以列明。
  各处室要按照以上要求,抓紧抓好本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组织研究填写《XXX处行政执法责任制(草案)》(附后),于2004年11月底前交法规处。法规处负责审查、汇总,年底前分别报经主管厅长、厅长审定后予以公示。

附件:XXX处行政执法责任制(草案)(略)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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