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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92号)规定,考虑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成本变化情况,按“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由每考生110元调整为160元(其中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50元,市、州考点办公室70元,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
  (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由每考生95元调整为145元(其中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45元,市、州考点办公室70元,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职称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由每考生40元调整为50元(其中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10元,市、州考点办公室5元,考核单位35元)。

  三、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由每考生5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40元,市、州考点办公室30元,组考单位80元)。

  四、执业护士考试收费,由每人每科9元调整为每考生140元(其中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50元,市、州考点办公室60元,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

  五、考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报名、征题、命题、入闱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实践技能考试中耗材、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六、上述考试收费均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和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各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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