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原国营四七一厂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国营四七一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企业名称的请示》(司发〔2008〕11号)收悉。
  原国营四七一厂经债转股后现更名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对组织机构进行了局部调整并根据调整情况修订了质量体系文件以适应核电项目生产,公司人员情况没有发生变动,厂房设施等相关制造能力未发生弱化,通过购置新设备,加工制造能力有所增强。经现场确认和研究决定,我局同意将原国营四七一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函〔2004〕7号 )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