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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使用“唐山港”港名的公告
为加快唐山港口建设事业的发展,尽快把唐山打造成国际知名港城,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停止使用"京唐港"港名,恢复使用"唐山港"港名。唐山港下设两个港区,即京唐港区和曹妃甸港区。
在恢复使用“唐山港”港名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衔接。
特此公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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