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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国家文物局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和调整以下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项目。
  二、取消“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项目。
  三、调整“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四、调整“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五、调整“文物商店设立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六、调整“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该项目不包括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审批。
  七、调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该项目不包括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八、调整“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该项目不包括境外机构和团体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的审批。
  九、调整“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该项目在批准时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管理和实施上述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公示项目的事项名称、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内容,认真履行好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文物局将积极与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保证文物的安全。“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和“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要求,切实加强古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确保古建筑安全。国家文物局负责管理和实施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不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国家文物局也将修订和建议修订有关制度,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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