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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7〕172号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函请委托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法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答复后,受委托的法院如仍有异议,可向委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反映,但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即予以协助执行。 
  二、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如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函请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不宜自行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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