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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现将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外单列。2007年计划招生3700人,其中硕士生3000人,博士生700人,可招收10%的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汉族考生。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要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另行下达。学生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努力完成招生任务。博士研究生在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比例不低于本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80%。
  其它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等5部委印发的《意见》和《方案》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咨询、动员和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应届、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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