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劳动部: 
  你部劳力函字<1988>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 条、第 三十条和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 二十九 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