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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煤层气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煤矿瓦斯(煤层气)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安监管一字[2006]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煤矿企业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系统,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二、非煤矿企业开采煤层气(煤矿瓦斯)且不进行煤炭开采活动的,属于天然气开采范畴,应当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的规定,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企业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由具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天然气开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对其进行安全评价。
特此函复。
二00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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