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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八条中“邮票”的规定。

  二、删去第五十条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三、删去第五十六条中“违法所得”的规定。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邮电通信部门没收其违法物品,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中“(试行)”二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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