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8]98号文《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望各市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延期缴纳的地方各税税款经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申请延期2—3个月缴纳税款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各市、地要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规定,对本文到达之前的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各地清理情况于8月3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