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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交通规费是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主要资本金,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规费的稽查工作,堵漏增收,促进全省交通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足额缴纳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配置由交通部门统一制发的“交通规费缴(免)讫专用标志”。凡没有“交通规费缴(免)讫专用标志”或有效的交通规费缴(免)讫凭证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依据《公路法》第 三十六 条的规定,在燃油附加费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应按现行的收费规定,认真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各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和逃缴。

  二、根据《公路法》第 六十九 条、第 七十一 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交通规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规费稽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交通规费稽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规费稽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三、稽查中,对查出没有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收讫标志而在公路上行驶的本省车辆,稽查人员应依法中止该车行驶,并责令其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向稽查地的征稽机构出示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收讫标志后,稽查人员即准予其车辆行驶。
  凡没有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收讫标志的跨省行驶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拒绝、阻碍稽查人员执行公务,谩骂、围攻、殴打稽查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稽查人员人身伤害或者稽查设施、工具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监督,除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上路检查的单位和组织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凡擅自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第 七十四 条及整治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级公安、农机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机动车转出、过户、改型、报废时,凡没有交通规费稽征部门的签证或缴讫证明的,公安、农机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在进行车辆年度审验时,公安、农机等部门要配合交通规费稽征部门对漏欠规费车辆进行追补,凡未足额补缴漏欠规费的车辆,不予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19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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