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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开局之年,认真做好2003年的省政府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确保质量
  根据国家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2003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突出四个重点:一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立法;二是推进“三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三是规范政府行为、优化经济环境方面的立法;四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的立法。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体现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等原则;要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把体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切实防止通过立法将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律化、制度化;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既严格履行义务,使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世贸规则和我国“人世”承诺相一致,又要注意充分行使权利,利用世贸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做到依法立法,切实防止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防止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要按照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时,明确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凡是企业和公民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情,通过市场机制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可以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设定审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确有必要设定审批的,要明确审批条件、精简审批层次、规范审批程序、规定审批责任、降低审批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要坚持市场开放原则,站在政府的高度、全局的高度、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切实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要积极改进立法方法,扩大政府立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深入研究我省实际,突出湖南特色,使法规、规章真正能够解决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立法项目,要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咨询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通过《湖南日报》和政府互联网站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法规、规章真正体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二、加强立法协调,妥善处理立法争议
  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正确对待和处理立法中的矛盾与争议。承担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要主动沟通协调,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出面协调。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必须经过部门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后才能上报。省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协调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坚持原则,依法妥善处理立法争议。对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的重大、敏感、复杂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领导请示、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及时组织认真研究,按时负责任地反馈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协调会,有关部门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按要求派能够代表本单位意见的负责人参加,涉及重大问题的,主要领导应当亲自参加。各部门都要自觉维护协调过程中一致意见的权威性,防止无原则的随意否定引发扯皮现象。法规、规章草案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2003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完成
  省政府立法计划下达后,应当保证按计划执行。凡已列入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把起草工作列为本部门今年工作的重点,作为大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抓起草工作,并要明确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起草工作专门班子,保证工作进度,保证送审稿质量。已列入今年出台计划的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应于5月底前报送送审稿;列入调研论证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应于10月底前报送论证稿。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认真抓好计划落实的组织、协调工作。立法计划下达后,要抓紧与有关部门研究计划落实问题,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审查工作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安排进度,严格审查把关,按计划进度将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为了保证重点,集中力量保证计划项目的完成,省政府立法计划下达后,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确定增加的项目外,其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省地方性法规项目(11件)
  序号 名称 起草单位 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讨论时间
  1 湖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 省气象局 2003年4月
  2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2003年4月
  3 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条例 省物价局 2003年6月
  4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省体育局 2003年6月
  5 湖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 省农业厅 2003年8月
  6 湖南省禁毒条例 省公安厅 2003年8月
  7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省科技厅 2003年8月
  8 湖南省实施《测绘法》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2003年10月
  9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 省军区司令部 2003年10月
  10 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修订) 省水利厅 2003年12月
  11 湖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省农办 2003年12月
  (二)出台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8)件
  序号 名称 起草单位 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讨论时间
  l 湖南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2003年4月
  2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重点办 2003年4月
  3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2003年4月
  4 湖南省湘江生态经济带保护管理办法 省计委 2003年5月
  5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2003年5月
  6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 2003年5月
  7 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修订) 省地税局 2003年6月
  8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修订) 省地税局 2003年6月
  9 湖南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2003年7月
  10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 省地税局 2003年7月
  11 湖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 2003年7月
  12 湖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 2003年8月
  13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计生委 2003年9月
  14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9月
  15 湖南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 2003年11月
  16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 省药监局 2003年11月
  17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 2003年12月
  18 湖南省经济行业协会发展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2003年12月
二、调研论证项目
  (一)调研论证的省地方性法规项目(18件)
  序号 名称 责任单位 备注
  1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 省文化厅
  2 湖南省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 省信息产业厅
  3 湖南省竹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4 湖南省实施《拍卖法》办法 省内贸办
  5 湖南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 省财政厅
  6 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订) 省财政厅
  7 湖南省实施《统计法》办法(修订) 省统计局
  8 湖南省实施《煤炭法》办法 省煤炭工业局
  9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省交通厅
  10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省林业厅
  11 湖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省农业厅
  12 湖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 省新闻出版局
  13 湖南省社会募捐管理条例 省民政厅
  14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5 湖南省就业条例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6 湖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省科技厅
  17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条例 省科技厅
  18 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省人事厅
  (二)调研论证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20件)
  序号 名称 责任单位 备注
  1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2 湖南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 省林业厅
  3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4 湖南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省人防办
  5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6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7 湖南省矿业权拍卖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8 湖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省计委
  9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省乡镇企业局
  10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规定 省计生委
  11 湖南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 省计生委
  12 湖南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13 湖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省体育局
  14 湖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
  15 湖南省献血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
  16 湖南省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7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 省环境保护局
  18 湖南省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19 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修订) 省文化厅
  20 湖南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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