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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重新修订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凡涉及的原相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4年12月印发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以及有关法规,结合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和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全过程管理,把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要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精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和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领导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领导人员队伍。

    第三条 选拔任用国防科工委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协助中共中央管理的和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详见附件一《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和全过程管理。凡涉及到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数、调配、考核、任免、待遇、奖惩、轮岗、交流、挂职、培训、审查、监督、辞职、退(离)休及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等,均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统一提出,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与地方党委共同管理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1]35号)精神,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与所在地方党委共同管理,以国防科工委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管。

    第七条 职数配备。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职数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执行。人员调动配备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附件三)办理。
  (二)委属单位中各“中心”的领导人员职数,按批复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按11人配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按9人配备。
  领导班子内领导人员可交叉兼职。在条件具备的较小单位,党政正职可由一人担任。为加速后备干部的成长,现班子职数已满的,经批准可在短期内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配备干部。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加领导职数,也不得随意增设新的领导职务名称。

    第八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待遇,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享受所任职务的待遇。因工作需要职务发生变化,或提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保留原级别待遇;因工作不称职而被降职、免职的,不保留原级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其待遇。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决定提高级别待遇。

    第九条 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凡到退(离)休年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通知本人,并按管理权限办理退(离)休手续。退(离)休文件下发后,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需经批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到达退(离)休年龄时,原则上应免去其领导职务,使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及资格的同时,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及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国防科技工业宏观管理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有全局观念,具有献身国防科技工业事业的奉献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提任职务的人员,应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
  (五)具备岗位要求需要的其他条件及资格。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参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要求的同时,还必须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领导才能和专业素质: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正确把握政治方向,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勇于开拓创新,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凝聚人心的能力,善于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勤奋敬业。
  (四)党政主要领导要具有驾驭全局和解决重大问题的决策能力,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并具有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的业务能力。其他领导人员要在分管业务方面具有一定权威,并具有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
  (五)提任为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在两个以上岗位工作过,并担任下一级正职领导职务三年以上;提任为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者越级提拔,其中越级提拔的处级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决定。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要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
  (一)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要同本单位的性质、任务与发展方向相适应,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形成互补。委属单位应注意使领导班子成员的知识层次不断提高,专业结构不断完善。
  (二)领导班子在年龄上要形成“五、四、三”(55岁左右、45岁左右、35岁左右)的梯次结构。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一般应控制在50岁以下;提任正职领导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50岁;领导班子中50岁以下的要达到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1]7号)精神,应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进入领导班子。规模较大的委属单位,领导班子中一般应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四)执行。
第四章 任免形式、程序


    第十五条 任免的基本形式有任命制、聘任制、选任制。任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也可以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选拔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暂行办法》(附件五)和《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附件六)执行。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并按下列任免程序办理:
  (一)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推荐人选。
  司局级干部由人事教育司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听取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委领导的意见后,提出考察人选;处级干部由各司局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提出拟任免职人员的推荐意见。
  (二)人事教育司根据提出考察人选、拟任免职人员的推荐意见,按所要求的条件及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
  民主推荐、测评及任职考察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选拔任用司、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办法》(附件七)执行。
  (三)人事教育司在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上司长办公会3个工作日前,书面征求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意见。
  (四)依据考察情况,以及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反馈的意见,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讨论提出任免职意见。处级干部报委领导审批,司局级干部提交委党组会研究决定。
  (五)对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附件八)执行。
  (六)对经公示后确定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附件九)执行。
  (七)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文:
  1.国防科工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局)长、副司(局)长,厅主任、厅副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职,经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通过(其中:人事教育司司长的任免职需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的任免职需经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其他领导干部的任免职需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后,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下达任免职通知。
  2.处长、副处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委领导审批,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免职通知。
  3.科级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研究后下达任免职通知。

    第十八条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命制、聘任制或选任制并按下列任免程序办理:
  (一)由中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程序:
  1.国防科工委党组提出初步人选,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也可由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或上级有关部门商国防科工委党组提出人选。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地方协管单位党委组织部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考察。
  3.国防科工委党组讨论后与地方协管单位党委协商一致并征求国务院主管领导同志的意见,呈报中共中央审批、任免。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1.委属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组织考察,提出拟任免职意见。
  2.委属单位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根据委属单位党委的建议向国防科工委党组写出考察方案;考察时,先进行投票推荐,据其结果与委属单位党委商量确定差额考察人选并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后进行考察;考察后写出考察报告,提出拟任免职的意见。
  3.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决定。
  4.征求地方协管单位的意见。
  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对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需上报备案的,下达任免文件前及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委属单位管理、任免须事先征得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同意的领导人员报批程序:
  1.委属高校校长助理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高校提出书面请示(含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并进一步听取学校党委、纪委、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3)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高校党委。
  (4)委属高校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委属高校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高校提出书面请示,并将相关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属提拔任用的需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属平级转任的需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并征求国防科工委相关部门意见。
  (3)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将有关材料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高校党委。
  (4)委属高校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相关部门。
  3.委属中心处级干部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中心提出书面请示(含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中心党委。
  (3)委属中心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授权委属单位管理的干部,任免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党组汇报请示:
  (一)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
  (二)越级提拔的;
  (三)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四)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
  (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单位提拔的;
  (六)从非后备干部中提拔的。

    第二十条 党委、纪委、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按中组部、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属单位党委、纪委、工会组织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包括换届选举):
  1.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纪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各单位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三个月,应将候选人请示及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党组审定。非连选连任的,由国防科工委组织考察,在征求地方协管单位意见后(属中共中央管理的职务需呈报中共中央审批)行文批复;其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所在地方上级党委、工会批复,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
  2.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主席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人员的任免实行任命制。司局级干部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提出人选,征求国际合作司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委党组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及其他人员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驻外机构中外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三年,财务人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二年。任期年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由驻外机构向人事教育司提出书面建议,由人事教育司商相关部门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三)驻外机构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如具备提任上一级职务的条件,由驻外机构提出建议报人事教育司,由人事教育司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回国后可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因工作需要对外特殊安排的外交职衔,不对应行政级别。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的,本级党组织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需要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可兼任其他职务,兼职期间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在社会团体中兼职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人事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提出辞职的,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辞职后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附件十一)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由于机构变动或调出现工作单位,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种类分为任职考核、任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军岗津贴考核发放暂行办法》(科工人[2004]8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班子)的考核实行任期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办法(试行)》(附件十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奖惩、晋职和降职的依据。

    第三十条 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附件十三)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形式。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的奖励按照《公务员法》和《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附件十四)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在工作中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国防科工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要以严格考核、科学评价为依据,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进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情况,应予免职或降级。
  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不顾大局,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动,不执行国防科工委党组的决定,损害国防科技工业整体利益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负责任,造成恶劣政治或社会影响的;
  (五)思想作风不正派,不讲原则,不深入实际,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要求自己不严,个人主义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处罚要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章 干部交流、后备干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建立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全面提高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四条 轮岗。在国防科工委机关内对担任处以上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或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十五条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委机关公务员到委属单位、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地方及其他单位进行交流任职。
  (一)交流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或者在同一司局级、处级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国防科工委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交流采取以下承办程序:
  1.司局级干部的交流,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拟交流单位的意见,商有关司局和主管委领导后,报委党组会研究决定。
  2.处级干部的交流,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拟交流单位的意见,商有关司局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被交流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任免职手续,其行政关系、党的关系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对机关公务员采取挂职锻炼的方法进行培养。
  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司局提出挂职锻炼人选计划,与挂职单位联系,确定挂职的岗位、职务、时间,并按管理权限报批。挂职锻炼的干部,在离开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岗位后,职务不免,行政关系不转,享受机关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其在机关所承担的工作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本人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交流可以单向进行,也可以双向进行;可以同职级进行,也可以高一个或低一个职级进行。交流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要在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交流,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属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承办。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和《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科工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都要建立后备干部队伍,要形成制度。后备干部队伍的选拔、培养、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实施办法》(附件十五)、《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意见》(附件十六)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后备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委属单位后备干部由各单位党委协助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后备干部名单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学习、培训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任职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任职培训是按照相应职务的要求进行的培训。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选拔任用前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二)政治理论培训主要是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包括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治理论方面的培训。
  (三)专业培训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培训。
  (四)更新知识培训是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习培训方式以在职、短期、国内培训为主,脱产、长期、国外培训为辅,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院校培训、专题研修、讲座、自学、学历教育以及业余培训等。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十七)执行。
  (二)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要结合《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要求,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脱产培训:由副职提任正职的,按照要求,应经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或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的专门学习培训。领导人员每届任期内,必须安排脱产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2.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注意抓好几个环节:保证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记好学习考勤、作好学习心得、开好交流讨论会。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每年通报一次,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鼓励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学。除鼓励自学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要确定必读和选读书目,要按书目内容,撰写学习体会或研究论文。自学情况要作为年终述职的内容之一,进行总结。党组(党委)要将学习情况列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学习培训的管理。按照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国防科工委将实行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连续记载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中,除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保守人事机密。会议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凡泄露人事机密者,都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必须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得以个人好恶或个人恩怨取人。
  (三)严格执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确保考察质量。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考察材料负责。
  (四)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国防科工委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对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附件十八)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法:
  (一)按管理权限,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把日常管理与监督结合起来。
  (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和帮助,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主管领导每年按工作分工,参加下级单位或部门的民主生活会。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将其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
  (三)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按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建立群众反映领导人员问题的诫勉与回复制度:
  (一)凡反映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受理,按管理权限采取谈话或函询等形式,要求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作出回复。
  (二)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书面回复的,由本人在接到通知的1O日内写出回复材料。无故不回复的,应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回复。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组织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一般问题,应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要调整其工作;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有关部门及个人回复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五)群众如实反映问题,应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模范遵守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的人事任免不予承认;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办理的人事任免不予承认;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办理的人事任免不予承认;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办理的人事任免不予承认;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党委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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