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日生姜及其制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6年11月24日和12月15日,总局先后两次发出警示通报要求将BHC(俗称六六六)作为输日生姜及其制品的重点监测项目,检验合格后(日方限量标准为0.01ppm)方可出口。但自2006年12月22日日本对我输日生姜及其制品中BHC实施“命令检查”之后,截至2007年1月5日又有8批生姜被日方通报BHC超标。1月1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通知我驻日使馆,根据日本法律法规规定,已对中国生姜及其制品启动禁止进口程序。我生姜及其制品对日出口形势十分严峻,若仍检出问题,将面临被日本封关的危险,成为“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日本首例禁止进口的产品。为确保出口生姜及其制品的安全卫生,防止日方对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对日出口生姜及其制品安全卫生。各局要充分认识生姜及其制品对日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姜及其制品对日出口不再出现问题。对于被日方通报的违规企业,要督促其进行整改,认真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整改期间暂停其产品出口,整改合格后并报总局批准后方可恢复出口。对于2006年11月22日之后出口日本的生姜及其制品要逐批进行排查,对留样进行复检,对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输日生姜及其制品,如在海运途中或在日本港口的,要立即主动召回。对于目前不能确保不再被日本检查出BHC等农残超标的,应立即报请地方政府主动暂停出口,经全面清理整顿使生姜及其制品BHC残留得到有效控制后再恢复出口。
  二、切实加强对输日生姜及其制品的全过程监管。各局要对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一是对种植基地备案情况进行检查。输日生姜及其制品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日出口。符合《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有关规定的,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基地备案申请,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备案。获准备案的种植基地,由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出具加工原料供货证明,企业在出口报检时须提供加工原料供货证明。不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备案。二是对原料贮存设施进行检查。输日生姜及其制品加工企业必须具有自属原料贮存设施,并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储存设施可以是冷风库或具备一定规模的地下姜窖,地下姜窖的储存能力应在500吨以上,储存期间不得违规使用农药。凡是没有进行储存设施备案企业,其生姜及其制品不得出口。三是对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和产品追溯体系进行检查。企业应建立自检自控体系,能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安全项目进行自检,并建立了切实有效的产品追溯体系,能保证每一批出口产品都具有可追溯性。
  经检查合格后的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及其获准备案的种植基地名单于2007年2月15日前报总局,备案基地应统一编号,总局将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2007年3月1日起,未在总局网站上公布的生产企业不准对日出口生姜及其制品。以后各局要将新增或变更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在网上更新。
  三、进一步加强对输日生姜及其制品的检验。对于输日生姜及其制品,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加强BHC项目的检测,凡经检测不符合日方标准的一律不准放行。同时,各局要根据农残监控和源头监管情况,认真进行风险评估,重新调整和确定本辖区内输日生姜及其制品重点检测项目和监控项目,提高检验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各局要通过此次事件,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确保出口食品安全。在总局已两次警示通报要求加强对输日生姜及其制品检验的情况下,我输日生姜被日方检出农残超标率仍达16.7%,充分暴露了有关检验检疫局在贯彻落实总局文件要求、对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出口产品的检测等方面存在问题。各局要以此为戒,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检验检疫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总局文件要求,做到令行禁止,保证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