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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生猪屠宰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济源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收费管理,规范生猪屠宰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我省生猪及猪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便于操作和监督,将原按货值比例收取检疫费的办法改为按定额收费,定额检疫费(含宰前、宰后检疫)标准为农村8一10元/头,城市10一12元/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制定,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畜牧局豫价费字[1993]107号文中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其他检疫收费仍按豫价费字[1993]107号文规定执行。

  二、经营猪肉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工商管理费调整为按每头生猪8一12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生猪屠宰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检疫收费,猪肉经营者工商管理费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其他任何部门未经省政府授权,不得收取上述两项费用。

  四、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河南省执收公务证》和《河南省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五、生猪屠宰检疫收费和猪肉及其产品经营者工商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和省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2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贸易厅豫价费字[1999]2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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