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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宝丰车站全程货运代理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郑州铁路局,平顶山市物价局:
  洛阳铁路分局宝丰车站《关于开办运输代理服务并收取代理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宝丰车站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开拓铁路货运市场,使货物安全、迅速地到达目的地,根据货主的需求推出全程货运代理服务业务。为弥补开展代理服务费用支出,同意宝丰车站在货主自愿的前提下,收取货运代理服务费,成件货物每吨6元,散堆装货物每吨5元。收取货运代理服务费后,不得收取发送综合服务费。在开展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仓储、运输、搬运装卸等费用可据实向货主核收。车站未提供全程货运代理服务的,应适当下浮货运代理服务费标准。省内外计划内安排铁路运输的电煤暂不开展货运代理业务。
  二、货运代理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标准要张榜公布,并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本文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届时根据情况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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