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认证认可条例》和《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并由发证机关公布实验室资质认定名单及检测范围。
2006年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国家计量认证合格实验室共557家(含通过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实验室,不包括监督/扩项和换证的实验室);通过资质认定验收复查的省级(含副省级市)质检机构8家(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经认定实验室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标准以其获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