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子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新出音字[1998]第160号)、《关于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意见》(豫新出音字[2000]84号)精神,为规范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经营秩序,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健康、有序的电子出版物市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包括以下行为:
  1、电子光盘、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盘的批发零售;
  2、销售计算机或其他设备附赠电子出版物的;
  3、举办电脑知识培训班使用电子出版物的;
  4、复制、刻录内部资料性电子制品的;
  5、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经营活动。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商户,应当遵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

  三、我市电子出版物经营实行“零售归市、批发进场”,凡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必须在省、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专业市场经营,坚决取缔场外经营和沿街叫卖兜售等活动。

  四、对经营反动、淫秽、非法电子出版物的商户,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市场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搞好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