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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是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府发(1998)20号)的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会议管理的原则
  召开会议必须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实行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电视电话会。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禁止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或变相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二、会议分类
  本规定所指会议分为:
  (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包括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全省专员、州、市长会议和省人民政府表彰会等。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临时决定召开的其他工作会议。

  三、会议规格和规模
  (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其规格、规模、参加会议人员,均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府发(1998)20号)中关于会议制度的要求办理。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地、州、市。参加会议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会期控制在2天以内。个别情况下确需扩大到县的,参加会议人数一般控制在200人以内,会期控制在3天以内。
  除宏观调控部门外,部门、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开一次。
  能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以及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都应以本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的名义召开;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个别情况下确需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的,原则上只请分管领导同志。

  四、会议审批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按照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明确的程序审定。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分别按半年报送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内容、规格、人数、时间、会址、会期、经费等,下同)。上半年的会议计划于上年12月中旬前报送,下半年的会议计划于本年6月中旬前报送。会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秘书长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分管副省长并常务副省长审定。
  遇特殊情况,确需召开但又未列入计划的工作会议,应提前5天将请示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会议经费
  各省会议经费均实行“分类管理,总额包干,定额控制”的办法。部门、单位召开工作会议,不得让企业、单位赞助经费物资或收取“报名费”、“会议费”和“资料费”。
  (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按程序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核拨。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填发会议审批单,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核拨。
  (三)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填发会议审批单,由各部门、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六、会务工作
  会务工作,包括会前筹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录音、录像)、草拟会议纪要及安排必要的新闻报道等。
  (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务工作。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部门、单位负责会务工作。

  七、会议纪律
  (一)参加省人民政府会议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时、按要求上报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原则上不得带助手参加会议,确需带助手参加会议的,须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
  (二)按要求应该出席、列席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须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向负责会务工作的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说明情况,并在获得准许的情况下,安排其他人员出席、列席。
  (三)出席、列席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必须关闭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并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四)凡涉及秘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妥善保管会议文件,需要退回的文件要及时退回。

  八、会议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
  (一)强化会议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议经费支出的财务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会议经费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并及时通报审计情况;监察部门要把控制会议作为端正党风、严肃纪律的重要任务抓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违纪问题应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二)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
  省人民政府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督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头承办的原则进行。要建立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领导分工负责、归口承办的政府督查体系。

附件:部门(单位)会议申报审批表
 部门(单位)会议申报审批表申报单位:(签章)
│序  号│  会议名称          │会议规格│人数│时间│会址│会期│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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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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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初审意见 │  省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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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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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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