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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执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燃气行业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
  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以第6号公告予以发布,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条例》的正式发布施行,为整顿和规范我省燃气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燃气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及时有效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实施燃气行业依法行政、依法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保证;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安全,提高燃气供应服务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组织全行业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其内容实质。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我厅定于今年12月21一27日为全省《条例》宣传周。要求各市、州要组织好宣传周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管理打好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全面做好燃气规划编制工作
  燃气专业规划是实施《条例》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按照《湖南省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要求,对本地区的燃气气源选择、供应对象、供气比例、厂站定位、管网布局、燃气销售网点布置、安全保证等有关内容作出定性、定量、定点、定线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做好燃气的规划工作。要严格按燃气专业规划对行业进行重组、整合,使之达到规划设计要求。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燃气规划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条例》发布以后,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必须把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提到重要议程。各地对于已建立燃气监察队伍的,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严格依法管理;还没有建立燃气监察队伍的要尽快明确职责,建立燃气监察专业队伍,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燃气的监察管理。各级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督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保证《条例》和其他有关配套法规能够正确有效的施行。

  四、进一步强化燃气行业监管工作
  为把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落实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各级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燃气行业日常监管上来。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从保障安全生产、正常稳定供气和维护用户及合法经营者权益的原则,从必备条件、规章制度建立执行、安全运行和稳定供气保障措施、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等四个方面,深入细致地做好燃气行业的监管工作。当前,要继续做好燃气企业资质复查换证工作,积极探索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凡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必须停业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政府予以取缔。
  湖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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