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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批复200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财政部关于批复国家林业局200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7〕170号)批复下达了我局2007年部门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6〕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对你单位所报送2007年预算建议数进行认真审核,并结合你单位完成基本职能和承担专项任务的支出需要,综合平衡后现对你单位2007年预算批复如下:核定你单位2007年一般预算收入  万元(含财政拨款万元);一般预算支出万元(含财政拨款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万元(含财政拨款  万元),项目支出  万元(含财政拨款  万元)。核定你单位200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万元,全部为本年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
  一、2007年财政拨款支出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针对2007年中央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财政收支压力依然很大这一情况,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有关政策和精神,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安排仍然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除法定增长和政策规定需增加的重点支出外,严格控制其他一般性支出;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确保预算单位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维持性开支合理需要;严格审核项目支出,做到有保有压,并积极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
  (二)人员经费预算核定。实行定员定额试点的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本单位国家政策内实际支出水平核定;未实行定员定额试点的经费按上年度支出水平核定。对编制内增人等增支因素已在预算中予以考虑。国家林业局机关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2006年下半年及2007年的调资经费已作安排。
  (三)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核定。实行定员定额试点的经费按单位编制人数和相应的分类分档定额标准核定;未实行定员定额试点的经费按上年度支出水平核定。另外,对增编等增支因素已在预算中予以考虑。
  (四)项目支出预算核定。财政部对我局2006年预算中已批复项目进行了清理,对延续项目已滚动列入我局2007年部门预算“前三类支出项目”中。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中央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核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除国务院临时交办等特殊事项外,申请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应是财政部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库,以实现项目支出预算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滚动化管理。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收支平衡的原则,在预算执行中,努力节约支出,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确保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合理需要,不得擅自扩大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项目支出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资金的拨付要与项目执行情况挂钩;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并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使用情况。
  (三)加强中央部门实物资产管理,稳步推进中央部门实物费用定额改革工作。我局已纳入实物费用定额试点范围,局本级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按实物费用定额项目(含车辆实物费用定额)单独设立台账,独立核算,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下一步推进实物费用定额管理打下基础。
  (四)高度重视项目绩效考评试点工作。财政部已确定我局“生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试点项目”为2007年绩效考评对象,项目年度范围为2003-2005年。项目主管司局和项目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7〕5号)精神和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科学选择考评指标体系,认真撰写绩效考评报告,按时完成考评试点工作。通过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切实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五)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促进和规范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单位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对预算执行中新增项目支出,应首先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并按规定报经我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六)实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预算外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综合预算的要求统一核定。暂未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支出要按批复的具体支出项目和数额执行,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七)重视部门预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到基础资料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可靠;加强对项目库中“前三类支出项目”的分类管理,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执行期限和支出标准,为项目库中项目的滚动管理奠定基础。
  (八)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和支出项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统一提出调整预算方案,由我局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九)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内容,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现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改变用途,不得随意采购。因部门预算追加、调整而需要相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要按照相关管理程序,及时办理补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接到批复预算后,应于15日之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完毕。并在批复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结果一式两份以正式文件报我局备案。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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