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会员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主汛期经济运行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7〕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煤炭行业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对煤炭生产、供应可能产生的影响。煤炭企业要认真学习《紧急通知》精神,密切关注气候变化,认真观察井下生产条件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南方地区的煤矿,要注重防止井下塌方、冒顶、透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电煤合同,密切配合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保证煤炭供给。对可能发生紧张、短缺情况的地区和企业,特别是对电力生产企业,煤炭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煤炭资源,及时组织运输,防止电厂缺煤停机。
要加强与用煤企业沟通,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用煤企业建立健全煤炭库存预警制度,充分考虑恶劣天气可能对煤炭生产、运输造成的影响,努力提高煤炭库存水平,适当扩大储煤场地,多接煤、多储煤。
三、认真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加强应急调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我会将会同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行业经济运行调度工作,随时掌握主汛期煤炭生产、运输和供应情况,做好预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掌握煤炭经济运行动态情况,对市场煤价格进行严密监测,防止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调度制度,对因气候变化带来的煤炭需求变化,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抗灾救灾期间,煤炭企业对用户的紧急需求,要及时调整运输流向和品种结构,保证用煤需要。
四、将灾害性天气对煤炭生产、运输和供应的影响作为协会今年经济运行调研的一项重要内容。了解和掌握主要煤炭运输铁路线、沿海主要港口、煤炭进口口岸和沿江主要煤码头灾害性天气对煤炭供应的影响;了解分析煤炭库存情况,对各主要港口、沿江码头、储煤场以及主要用户煤炭库存情况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建议。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主汛期经济运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交办):
目前,全国陆续进入主汛期,南方局部地区暴雨成灾,能源供应受到影响,水毁断道时有发生,群众财产损失严重。据预测,今年我国高温干旱、暴雨大风等极端气候事件可能比常年偏多,登陆的台风可能比常年偏强,灾害损失可能比常年偏重。为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立足于防大灾、抗大灾,做好防灾抗灾救灾的相关工作,努力将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可能产生的影响。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建立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天气、河流水位和水库蓄水等方面的动态情况,随时掌握近期天气变化对本地区煤电油气运等运行要素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做好相关准备。
二、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主汛期适逢电力迎峰度夏和暑期客运高峰期,要督促有关单位根据情况变化,完善应急预案,特别要加强煤电油气运各系统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要对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得更充分,问题考虑得更周全,使预案中的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协调电力、铁路等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通过演练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早协调、早解决。
三、加强经济运行的组织协调。建立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运行应急协调机制,加强重要运行要素和应急物资生产、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防御自然灾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产煤省要积极引导煤炭企业落实重点地区电煤合同资源:资源、运力易出现紧张的煤炭消费省份要建立健全煤炭库存预警制度,督促用煤大户适当扩大储煤场地,多接煤、多储煤。完善电力厂网协调机制,加强电量跨省余缺调剂。协调石化企业合理安排油田和炼厂的检维修,加强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与成品油销售机构加强资源衔接,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证救灾物资“产得出,装得上,运得出,收得到”,保证抗灾救灾所需的电力、燃油、天然气、煤炭得到优先供应。
四、认真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加强与有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尽快形成上下互通、部门间互联的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经济运行动态情况,特别是洪涝灾害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为当地党委、政府指挥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参谋意见。
五、坚持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制度。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防汛值班制度,涉及煤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抗灾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并同时抄送我委经济运行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