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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叶收购溢损和等级升降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1991年省烟草专卖局、省物价局(豫烟价(1991)42号)下发的《关于烟叶收购溢损标准的通知》,经过多年实施,有些政策已不适应,特别是国家40级制新标准实行后,原有的一些政策规定需作相应的调整。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保证国家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和价格政策的正确执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重新修定后的烟叶收购自然溢损和等级升降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叶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和价格政策。不准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要在收购现场摆设收购样品和公平磅秤,明码标价、对样收购。
  二、烟叶收购环节数量升溢。自然升溢或损耗相抵后不超过1%。检查时以县为单位,按年度收购总量考核。实行年度和平时分站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按生产年度统一检查,统一处理。对少数收购站收购期间的检查和收购现场检查,如有问题应当即处理。凡平时已经处理过的,生产年度检查时应予以剔除。超数量升溢金额所用单价,平时检查使用当时价格,年度检查使用该县该年度加权平均收购价。
  三、烟叶收购等级升降标准。烟叶收购应严格执行国家等级质量标准。具体升降标准,依照国家烤烟等级标准规定的等级纯度允差执行,上等烟叶纯度允差不超过10%,中等烟叶纯度允差不超过15%,下、低等烟叶纯度允差不超过20%。超等级升溢数量乘以所在等级与其以下最近价格之差价,为超等级升溢金额。
  四、本规定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00年生产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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