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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中国(上海)国际氢能与燃料电池投资贸易展览会”的批复

中国同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上海举办“2007中国(上海)国际氢能与燃料电池投资贸易展览会”的请示》〔同源有限(2007)0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同源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1-23日在上海举办“2007中国(上海)国际氢能与燃料电池投资贸易展览会”〔2007' CHINA INTERNATIONAL HYDROGEN & FUEL CELL INVESTMENT & TRADE EXPO(HFCE 2007)〕,展出面积为13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制氢技术装置、储备/供应相关产品与技术;燃料电池系统及产品;元件/原料;评估/测试/分析仪器;制造/加工技术设备等。
  二、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展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展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
  六、请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展览会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应对预案,做好展览会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展览会顺利进行。
  七、请认真做好展览会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展览会总结报我部(对外贸易司)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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