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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中央在湘及省直各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对控制设计风险,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工程设计行业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加入WTO后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属于商业险种,各工程设计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提高对参保的认识,自主选择信誉良好、有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践的保险单位合理投保。

  三、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单项保和多项保等保险方式。各参保的工程设计企业,可根据所承担项目设计的风险和出险概率选择一种或多种保险方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经保监会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与保险公司商谈签订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合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因工程设计质量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从二○○四年十月一日开始,凡承担下列工程设计任务的工程设计单位,须出具具有相应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3、大、中型基础设施、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4、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五、赔偿能力证明可以是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也可以是工程设计企业自有资产担保,还可以是第三方担保。

  六、设计企业在为业主提供有赔偿能力证明的同时,业主应向设计企业提供设计费支付担保。
湖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2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对控制设计风险,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自1999年开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以来,目前北京、上海、深圳、贵州等7各省(市)推进了此项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为了适应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开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力争于200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商量,在制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费率、追溯期和免赔额等保险条款规定时,应兼顾工程设计企业和保险企业双方利益,要适应勘察设计企业发展需要。为使保险条款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勘察设计企业的特点,我部正组织有关试点城市对试点保险条款进行修订,待形成推荐样本后,印发各地参照使用。
  三、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密切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风险的监督管理。为其服务的设计企业应提供具有赔偿能力的证明,同时,业主应该向设计企业提供设计费支付担保。
  四、保险中介机构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学术的技术、信息和管理资源优势,发挥其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中的作用,为工程设计保险提供有关的服务。
  五、根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可采用年保、单项保和多项保等保险方式。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业主和企业自身的需要,选择一种或多种险种方式。
  六、为促进工程设计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当地保险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市场管理规定或办法,以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工程质量事故评估和鉴定机构的建设,明确其职责和鉴定程序,保证工程设计质量评估鉴定的正常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本地区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并将实施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报建设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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