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商务部关于同意赋予烟台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山东省外经贸厅:
  《关于赋予烟台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鲁外经贸外经字〔2007〕41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的规定,同意烟台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请你厅通知公司凭此批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手续,在公司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后向公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对公司的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请通知公司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申请入会。
  请你厅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按规定报送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文件及资料(含统计报表)。如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应责成其改正,并向我部报告。凡涉及行政处罚的,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