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现将《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下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十一五”规划》(待批稿)以及总局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着力统筹生产源头监管与使用环节监管的连续性,统筹行政管理与科技支撑的协调性,统筹准入把关与退出机制的完整性,统筹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互动性,统筹监督与服务的一致性,统筹确保安全与促进发展的统一性,努力在动态监管体系建设上创亮点,在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上攻难点,在系统内外的合作上扩大工作结合点,力争将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27人以下,万台设备事故起数控制在0.81起以下,万台设备死亡人数控制在0.92人以下,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进一步完善五个体系建设
  1.推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建设跃上新台阶。
  加快完善安全监察组织网络。总局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各地制定特种设备协管员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努力实现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协管员整体联动的安全监察工作格局。
  提升信息化网络建设水平。总局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信息管理规则》,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数据信息规范;组织完成地方局与总局数据的及时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全新的“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组织对各省(区、市)动态监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考核。各地加快推广检验管理系统的应用,全面实现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信息的联动与共享;完成承压罐车电子监管工作,开展车用气瓶电子监管试点和危化品气瓶电子监管试点;在3-5个省开展锅炉、起重机械、承压汽车罐车制造环节动态监管试点,其它地区积极做好动态监管向生产源头延伸的前期基础工作。
  2.促进特种设备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加快立法进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进程,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起草配合工作。制定《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深入研究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关系,制定20个以上工作急需的安全技术规范,调整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条件,增加促进节能和实现安全性与经济性统一的内容。积极促进特种设备地方立法工作,加快地方立法进程。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视和领导,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机制。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和行政处罚工作。总局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一步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
  加强法制宣传。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六一儿童节”、“安全月”、“质量月”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活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四进”活动(进工厂、进校园、进社区、进旅游风景区)。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法规和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3.全面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总局研究制定《关于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意见》。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级质检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任,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安全把关的责任。建立定期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制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纳入政府层级考核。
  4.继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研究工作。利用阶段性研究成果,在3-5个省或城市开展安全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试点。
  5.加快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加快完善全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支持系统建设。总局组织制定全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开展应急救援方法和装备研究,开展国家级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建设,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举办一期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班,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救援队伍、救援装备信息库,组织修订《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制定30个《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指南》。积极推进对重点设备和重点领域、重点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重点监控办法》。
  加快推进地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省(区、市)局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积极争取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建设规划。有条件的省(区、市)局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建设。加快组建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反应灵敏的应急救援队伍,2007年底前完成液化石油气罐车、充装站和燃气管道等救援队伍的筹建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督促并指导使用单位建立针对不同设备的专项预案。加强对重点监控设备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各类特种设备预案演练。
  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主动、积极、科学地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启动事故分类研究工作。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规范,完善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培训,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二、深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
  6.巩固特种设备许可改革成果。各地继续实施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的许可改革,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三图一网”。二分之一以上的省(区、市)局实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强化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制约,制定鉴定评审机构行为规范,开展机构自查、随机检查、监督抽查、监检督查、举报严查的“五查”活动。调整行政许可分级,进一步加大省(区、市)局审批比例。
  7.强化证后监管。总局组织抽查100家获证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各地组织抽查获证企业的比例不应少于获证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工作综合分析及反馈报告制度。
  8.完善退出机制。完善法规、规章有关行政许可的处罚规定,修订安全技术规范,制定退出工作程序,对获证单位和人员实行严格的退出制度。研究设备使用寿命和节能状况,制定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在锅炉、气瓶、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上开展强制报废试点。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9.开展压力管道气瓶阀门专项整治。全面完成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和整治,工业管道使用登记率达到70%,压力管道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开展车用气瓶和危化品气瓶的专项整治,实现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率100%和充装人员持证率100%。组织制定阀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电站锅炉阀门、石化石油用高压阀门开展整治试点。
  10.加大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力度,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努力实现电站锅炉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制造安装监检率、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实现罐车充装人员持证率和罐车充装单位设备使用登记率100%。
  11.开展起重机械游乐设施专项整治。与建设、铁道、水利等部门联合开展起重机械的专项整治工作,促进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和持证上岗率基本达100%,遏制事故高发势头。开展游乐设施专项整治,完成制造单位换证工作,提高在用设备定检率,实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四、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的支撑作用
  12.努力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科技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做好2007年度科研项目指南的制定工作,发挥全行业科技力量完成好“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支撑项目的研究。重点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础理论研究、检验检测与安全寿命评价技术研究和监控预警应急救援技术研究等重大科技攻关。实施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开展客运索道故障率统计分析。
  13.稳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的改革与发展。继续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做优、做强的改革,实现资源整合,走规模化发展的道路。在已经实现联合重组的地区,加快建立监察与检验协调工作的新机制。推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团队文化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对外形象。狠抓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努力提高监检到位率、定检覆盖率和隐患检出率。利用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设备等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做好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
  五、进一步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14.探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机制。组织制(修)订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能耗标准,开展锅炉、热交换器、电梯能耗测试试点,公布一批达标产品目录。
  15.探索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积极推动特种设备基于风险检验的试点工作,开展压力管道完整性管理研究。
  16.加强对特种设备装备制造业的服务。调整相关法规和标准,促进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鼓励开发、引进新技术。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市场供求、生产能力、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给予特别指导,规范管理,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在装备制造业中份额的提高。
  17.服务海外能源工程。落实《中非2007-2009北京行动计划》,开展对非洲国家特种设备人员培训、检验设备援助和法规标准交流,为海外能源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六、加强队伍建设
  18.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在服务中监督,在服务中把关”的工作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防范腐败和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切实树立和维护“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19.开展人员培训。总局对省级安全监察人员和地(市)主管局长进行轮训,做好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工作;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区、市)安全监察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