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烟草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复函》(鲁国税流[19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烟草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鲁国税流[1999]84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
你公司鲁烟[1999]第96号文悉。关于你公司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全省烟草系统的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凭由省级商业银行指定的代理付款行确认付款并加盖业务章的 “山东省烟草公司代理收付款通知单”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精神,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系统内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系统内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将代理付款行确认付款并加盖业务章的“山东省烟草公司代理收付款通知单”做为付款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山东烟草系统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后,所属分支机构凡能保证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的,可不再单独办理税款预储帐户,已经办理的,可在纳税期前2-3天内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于税款预储帐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结清税款。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