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 (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 (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
二、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一般应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企业领导层决定。
三、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可以从分管的党费或党建工作专项资金中适当拨补,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或全部返还。
四、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解决活动经费问题,作为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实抓好。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