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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种用稻谷出口配额的批复
湖南省商务厅、四川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申请杂交水稻种子出口配额的请示》(湘商〔2007〕96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申请2007年稻种出口配额的请示》(川商贸〔2007〕38号)均悉。经审核,同意安排湖南省种用稻谷出口配额1000吨、四川省种用稻谷出口配额1500吨。请按规定做好配额二次分配工作,并将结果抄报我部(外贸司)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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