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适应现代渔业管理需要,进一步提高水产养殖业监管水平,保障养殖水域滩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秩序,强化养殖用药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努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水产养殖业,根据《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07年度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养殖业生产秩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重点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和落实,突出行业指导、监督和服务,拓展执法领域,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教育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提高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生产,促进现代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方式
执法行动由我部统一部署,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执法行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水生动物防疫机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为执法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执法依据和检查重点
执法行动以《
渔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执法检查依据。重点检查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及养殖生产过程中渔用兽药使用等情况,主要包括:
(一)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二)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三)苗种繁育、养殖生产是否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是否有购买、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养殖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度安排
(一)3月底我部对执法行动进行总体部署。
(二)4月中旬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成执法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三)4月底各地进行动员部署,启动执法行动。
(四)5月-6月各地开展水产养殖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培训,教育和指导养殖企业和个人自查整改。对参加执法行动的执法人员进行水产养殖执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五)7月-9月组织执法人员对养殖企业和个人开展执法检查。
(六)8月-10月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对各地执法行动进行重点抽查。
(七)11月各地对执法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我部渔业局。
(八)12月召开执法行动总结会议。
五、工作要求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产养殖执法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执法行动给予高度重视,将其列入2007年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执法行动顺利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提高执法效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总体部署和各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重点,确保执法行动按计划实施。各地要力争扩大执法检查的覆盖面,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检查应争取覆盖所有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养殖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要覆盖重点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和承包大户,提高执法行动的影响力和实施效果。
(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执法行动。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持和保障作用,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发挥优势、密切配合的养殖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帮助整改。各地要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特别是根据《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宣传养殖证的物权性质,增强养殖生产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宣传苗种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教育和帮助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自查整改,引导其自觉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养殖生产。
(四)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要以执法行动为契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拓展渔政执法领域。要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好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水产养殖业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以人为本,指导、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力促进水产养殖业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一般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和指导整改;对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拆除养殖设施或对养殖产品进行处理的,应采用科学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养殖生产者的经济损失。水产品药残检验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并将其结果作为处罚依据。
(五)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监管制度。目前,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多,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有待提高。在开展执法行动过程中,各地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和措施,研究和改进水产养殖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尽快实现水产养殖业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化、日常化和制度化,为水产养殖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