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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调增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及保养人员的生活困难,现就调增这部分人群生活补助和保养金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增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在2004年生活补助费基础上,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文件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40元调增至300元;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64元调增至344元;对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88元调增至388元。
  二、调增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在2004年生活补助费基础上,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调增至29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增至230元。
  三、调增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补贴。在2004年保养金补贴的标准上,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文件规定的享受保养金补贴的保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元调增至290元。
  四、增加的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补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原渠道列支。原渠道解决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五、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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