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及保养人员的生活困难,现就调增这部分人群生活补助和保养金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增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在2004年生活补助费基础上,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文件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40元调增至300元;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64元调增至344元;对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88元调增至388元。
二、调增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在2004年生活补助费基础上,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调增至29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增至230元。
三、调增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补贴。在2004年保养金补贴的标准上,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文件规定的享受保养金补贴的保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元调增至290元。
四、增加的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补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原渠道列支。原渠道解决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五、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