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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

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6年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通知》(财库〔2006〕107号)精神,为做好我部2006年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6年结余资金申报工作。请各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前从交通部网站下载本单位的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数,核对无误后,于1月15日前,按照新、旧两套预算科目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5.1”填报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表),同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核定表》报送部财务司。
  二、请各单位于2月15日前,按照新、旧两套预算科目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中央部门预算6.5”填报2006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同时向部财务司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
  各单位填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有关年初结余指标应与2005年年末结余指标相一致;当年有关项目金额应与部门预、决算中的有关项目金额相衔接。如发生不一致或不衔接的情况时,应详加说明并提供有关依据。
  三、为保证预算单位使用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2007年1月28日前,财政部将按新预算科目和《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4)191号)规定的额度恢复比例和原则,按月向预算单位下达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用款额度。请各单位主动联系开户银行,查询额度到账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使用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务司(会计处)联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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