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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令第400号)和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638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就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前在市、县(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符合换证条件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免于登记的省级人民团体可以将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给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或相应免于登记的人民团体。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免于登记的省级人民团体委托给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或相应免于登记的人民团体承担。

  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后跨省辖市行政区域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职能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免于登记的省级人民团体担任。
省民政厅
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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