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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及市局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对铁路多种经营单位,从路内运营单位或工附业单位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可凭铁路内部调拨单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二、对未办理税务认定登记的铁路工附业单位应纳的增值税、由铁路分局集中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对其所属企业跨地区的,由铁路分局向工附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划拨缴纳。

  三、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工附业单位应纳的增值税,由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暂按附件列举的《辽宁省范围内铁路工附业企业名单》掌握、名单外的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所属营运单位、多种经营单位和其他工附业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销货给所在路局集体企业,以及其他路局所属单位和铁路系统外的企业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照章征收增值税。

  六、铁路工附业单位1994年度对外销售货物或应各劳务的增值税,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

  七、以上补充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辽宁省范围内铁路工附业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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