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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3月12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的核查。


    第三条 成绩核查工作由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


    第四条 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一)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三)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四)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五)论文(技术报告)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对理论知识考核主观题、技能操作考核、论文(技术报告)答辩的考评员评分标准持有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


    第五条 国家和广东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其成绩核查范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考生对本人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深圳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自收到成绩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八条 核查完成后,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将核查结果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本人直接到指导中心领取核查结果;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告知考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成绩核查过程中,考生本人不得查看试卷。


    第九条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故意或过失在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中造成成绩有误的,由指导中心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国家或广东省统考的职业(工种)成绩核查,由考生向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登记并上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查,核查结果出来后,由指导中心通知考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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