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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呈报长盛动态精选基金持续营销宣传材料的请示》(盛字[2007]5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查,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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