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各成员企业,2000年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00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2001年度起,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律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季度申报表只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不报附表。

  二、2000年、2001年省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50%就地按季申报并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预缴和汇缴的税款低于应缴税款70%的差额部分,由省公司按税款所属期统一补缴。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