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华光辐照厂处理意见的函
金乡县华光辐照厂:
2006年10月,我局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下发了《关于印发金乡县华光辐照厂现场检查意见的函》(环核函(2006)45号,以下简称“检查意见”)。2007年3月,我局会同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济宁市环境保护局、金乡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厂落实检查意见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检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整改要求。鉴于你厂已主动承诺不再使用辐照装置,我局暂不对你厂进行处罚,现对你厂提出下列要求:
一、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辐照装置的退役工作。
(一)在2007年9月30日前将废旧放射源送贮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二)对贮源井水、辐照室内壁表面等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的,应净化或去污,治理达标。
二、在放射源送贮前,不得擅自启动辐照装置。
如你厂在规定日期内未送贮放射源,我局将按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的有关规定,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放射源,并对辐照装置实施退役,费用由你厂承担;如擅自启动辐照装置,将按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的有关规定对你厂进行处罚。
我局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对你厂落实上述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