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贵州、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债务问题,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对2006年“减债脱困工程”试点省市给予资金补助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工作方案>的函》(商改函[2006]4号)规定,中央财政对经批准的贵州、石家庄、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郑州、武汉、长沙、广州、西安等12个试点省市实施“减债脱困工程”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补助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
  (一)企业范围。纳入“减债脱困工程”的企业为试点省市的国有商业和物资企业(贵州省含外贸企业)。
  (二)债务范围。纳入“减债脱困工程”的债务为试点省市国有流通企业通过“整体打包,协商定价,一次性回购”方式处置的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债务。
  二、补助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按照“减债脱困工程”方案的总体要求,中央财政按照试点省市处置历史债务所需偿债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试点省市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债权回购协议》中所明确的回购资金协议金额计算,因延期支付等原因产生的违约罚款、利息等额外支出不计在内。
  (二)补助标准。“减债脱困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债务负担、协议转让价格水平和财政状况的不同,将试点省市分为A、B、C、D四类,分别补贴偿债资金的40%、30%、20%、10%。A类为西部地区的贵州省和西安市,B类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C类为中部地区的石家庄市、南昌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D类为东部地区的南京市和广州市。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条件
  实施“减债脱困工程”试点省市已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已支付全部偿债资金,相关债权已转移给受让人。
  四、试点省市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商务部、财政部提出的正式书面申请。
  (二)试点省市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包括作为附件的债务明细表。如协议中包含不在补贴范围内的企业,需另行说明(企业名单、债务金额和偿债资金)。
  (三)试点单位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偿债资金的证明,可以是转账单据等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或由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试点省市上报的“减债脱困工程”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填写《2006年“减债脱困工程”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二)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07年4月20日前,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审核确定的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支付偿债资金的单位,并将拨付情况(补助对象和金额)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六、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补助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XXX省(市)2006年"减债脱困工程"完成情况汇总表
单位:元


资产管理公司

已处置债务总额

其中:

需偿债资金

本金

表内利息

其他利息

华融

 

 

 

 

 

长城

 

 

 

 

 

东方

 

 

 

 

 

信达

 

 

 

 

 

合计

 

 

 

 

 

1.表中所有金额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其他利息"指债务中除本金和表内利息外的其他构成,包括表外利息、滋生利息、诉讼费等。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