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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市人民政府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动我市科技兴市战略,推进政府科技决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科技顾问。为加强对科技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智囊团作用,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请,每届聘请科技顾问20名,聘期3年。主要领域分布为:科技管理与软科学、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资源环保、新能源、现货农业技术、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城市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院士、教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二)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技顾问工作。
  第四条  科技顾问的聘任采取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遴选,市人民政府聘任的程序。
  (一)有关单位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长沙市科技顾问推荐表》。
  (二)市科技局收到推荐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科技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科技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咨询认证活动;
  (二)了解应邀参与的咨询活动的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可以独立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讼证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科技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认证;
  (二)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三)对与科技顾问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应积极参与市人民政府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顾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划拨科技顾问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专家开展各种活动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认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受聘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认证事务的;
  (二)有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认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认证此项工作进行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换届时未续聘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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